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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2018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体检、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的通知》要求《我省2018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审批》,为开展2018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审核审批工作提供依据。我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确定体检人员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普通岗位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乡镇(街道)公务员岗位从村(社区)干部中选拔,按照岗位计划数按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1:1.5。 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市公安局体检人员名单将在体能测试结束后另行公布)。
报考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职务、市司法局戒毒所人民警察职务的考生,必须通过体能测试后,方可进入体检。
2、组织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部门统一安排,各区公务员部门和市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修改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关于修改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施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安机关、司法戒毒机构、司法警察还必须遵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别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 ] 第82号)身体要求。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收费标准
7月13日(周五)上午7点参加体检的人员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部分市级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岗位应聘者;
7月14日(周六)上午7点参加体检的有:部分市级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鑫江夏区大陆职位候选人;
7月15日(周日)上午7:00参加体检的人员为:部分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蔡甸区、黄陂区的职位考生。
当天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安排以各区公务员部门和市招考单位通知为准。
体检标准费用为:男考生480元/人,女考生500元/人。
(四)复验
对于需要现场复查的体检项目,考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的,应当场签字确认,视为放弃考试。 。
招聘机构或者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电话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要求复试。 复审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审结论为准。 但《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再进行复审。
(五)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体检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笔试准考证。 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并附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与笔试准考证相同)。
2、参加体检的考生须于当天上午按照通知要求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由各区公务员部门和市招录对考生身份进行核实单位。 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前注意休息,不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体检前应禁食8-12小时。 在完成血样采集和B超检查之前不要进食。
4、需要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应提前配戴眼镜并尽快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缴纳。 请准备费用。
6、月经期间的考生在进行妇科、尿液等检查时,应在体检前向医生申请指征。 关于怀孕考生的体检,请参见《报考指南》第二十四条的说明。 怀孕考生应主动提前向工作人员和医生说明情况。
7、体检结果由各区公务员部门和市直招录单位通知个人,考生不得自行领取。
(六)体检纪律要求
1、体检时冒充、更换体检样本,或者有其他形式弄虚作假的,按公务员考试作弊论处。
2、体检全程不对考生开放。 体检时,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管理,考生不得携带。 考生自到达体检地点至体检结束期间,严禁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违者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严禁考生家长进入体检聚集场所和医院体检区域。
3、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询问体检结果。 体检期间,考生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体检队伍单独行动。
3、组织检查
(一)确定检查人员
一般职务实行平等定额考试,乡(街道)公务员职务从村(社区)干部中选拔,实行差别考试。 考试科目按照岗位计划中1:1.5的比例确定。
(二)检验时间
七月下旬至八月中旬。
(三)检验要求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招聘单位提供以下信息:
1、入围候选人须提供的信息为:个人档案当前存放地点、家庭详细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细地址; 主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所在地、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个人自传(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