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关于长江的常识考点汇总(公共基础知识:再叙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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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关于长江的常识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长江的发源地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正源是沱沱河,发源于青藏高原的唐古拉山主峰各拉丹东西南侧,全长6300千米。

2.干流流经省级行政区及注入海洋

干流沿途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级行政区。

注入海洋:注入东海,长江为我国最长、年径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广的河流。

3.上、中、下游的划分及各段主要特征

从各拉丹东雪峰至湖北宜昌为长江上游,峡谷多、水流急、落差大、水力资源丰富是其水文特征,闻名的长江三峡(瞿塘峡、巫峡、西陵峡)就位于长江上游;

从宜昌到江西湖口为中游,这一段长江河道弯曲,湖泊多,支流多,我国最大的两个淡水湖鄱阳湖(最大淡水湖)和洞庭湖分布在这里;

从湖口以下到长江口为下游,这一段支流少,江阔水深,河段受海潮的影响,水位定时涨落。

4.长江主要的支流

长江主要支流有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等,其中岷江是长江水流量最大的支流、嘉陵江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广的支流、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

5.长江水资源的利用

(1)三峡水利工程

长江三峡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252万千瓦,年发电量约为1000亿度,是中国,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

(2)灌溉之利

长江水资源丰富,为发展灌溉事业提供了重要保障。长江流域耕地灌溉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60%。有些地方已经实现了旱涝保收。

(3)“黄金水道”

长江是联系我国东西部的交通大动脉。宜宾以下的干支流可以四季通航,总通航里程超过7万多千米,约占全国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的2/3。所以有人称其为“黄金水道”。

(4)巨大的水能蕴藏

长江干支流蕴藏了丰富的水能资源,数量约占全国的1/3,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约占全国的1/2。

6.三江并流:怒江、澜沧江、金沙江。

7.万里长江第一城:四川宜宾。

8.长江流域三大火炉:重庆、武汉、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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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再叙农民起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天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那些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农民起义吧。

一、宋江起义

宋江起义是北宋末年的一场农民起义,在宋代大大小小数百场起义之中其实并不突出,也没有取得多么大的成功或者对时局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南宋时编印出版了《宣和遗事》,把宋江起义史事演义化、故事化;明初又出现《水浒传》,把宋江起义的故事描述得生动感人,使其在后世达成了家喻户晓的成就。如果细究历史,你会发现水泊梁山根本就没有一百单八将,只有兄弟三十六人,而且这场起义只持续了两年就战败被俘,迎来了失败的局面,但是与小说中有些相似的是宋江起义军确实在被俘之后成功被朝廷招安,据说还参与到了后面对于方腊起义军的讨伐之中。虽然宋江起义没有小说中那么恢弘壮阔,但是毕竟被演绎得家喻户晓,在考试中的可考性还是很大的。

二、方腊起义

方腊起义只比宋江起义晚了一年时间,其成就和规模都比宋江起义大得多,但是由于没有小说也没什么故事专门来描述方腊起义,所以并不为大家所熟知,可是要参加考试的大家需要对方腊起义有一定的印象才行。方腊本身是一个漆园主,生活还算不错,但是宣和二年,宋徽宗在各地搜罗奇花异石,各地官吏又剥削民脂民膏,方腊对此心怀怨恨,所以团结了一大批同样深受朝廷压迫、贫困失业的年轻人,方腊的揭竿而起,威震东南,攻占六州五十二县,动摇了大宋王朝。这场战乱给两浙路人口带来重大损失。所以这是一场对历史产生很大影响的起义,大家还是需要熟悉一下的。

三、红巾军起义

元末红巾军起义,也称元末农民战争,这次农民战争规模之大、历时之久、起义阶层的全面程度是空前的。元末吏治腐败,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大量蒙古贵族强占土地,中原地区连年灾荒,百姓更是民不聊生。当时恰逢黄河水患,北方白莲教首领韩山童其教友刘福通等便决定抓住这一时机,发动起义,义军头裹红巾,称红巾军,因此本次起义为宗教性质的红巾军起义。千万不要把它与东汉末年的黄巾军起义混在一起,虽然都戴头巾,都是宗教性质,但是头巾颜色可不一样,宗教也不一样,一个是正统道教,一个是邪教白莲教。

但是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元朝腐朽统治的被推翻,首先应该归功于元末农民战争的伟大力量,特别是小明王、刘福通领导的北方红巾军坚持十三年的斗争,“大小数百战”,从根本上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基础。元末农民起义是广大被压迫的农民阶级反抗腐朽暴政的最高级斗争形式,是中国历史上继唐朝末年黄巢起义之后又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农民起义,这场起义可比北宋末年的宋江和方腊起义规模和影响大多了,很值得我们去记一下它。

刚刚上文为大家又介绍了几场农民起义,在我国历史上有大大小小千百次的农民起义,农民阶级在封建社会从来都是承受最大压迫的阶级,也从来都是反抗性最强的阶级。所以我们这两篇文章中介绍的都只是少数几场考查可能性大一些的起义,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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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历史上的那些农民起义

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为本">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为本 ♂ 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为本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为本》,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禁止弃农经商、到现在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是第一产业”。“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习近平主席说。我国用占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近14亿人口。由此可见农业对我国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我们一直都在研究农业,关于农业的著作也是数不胜数,我们主要了解以下几部作品。

一、知识介绍

1.氾胜之——《氾胜之书》

西汉时期重要的农学著作,我国最早的一部残存农书,主要内容包括耕作的基本原则、播种日期的选择、种子处理、个别作物的栽培、收获等。

2.贾思勰——《齐民要术》

“齐民”就是平民百姓,“要术”就是谋生的主要方法。总的来说,《齐民要术》就是人民群众从事生活资料生产的主要技术。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农学著作,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农书。介绍了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方法,还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等宝贵思想。被誉为“中国古代的农业百科全书”。

3.王祯——《农书》

成书于元朝。书中的重点放在生产工具的改革方面,《农器图谱》占全书篇幅的4/5,特别重视用机械代替简单工具,用水力代替人力和畜力,对提高生产力起了很大作用。

3.《农桑辑要》

成书于元朝。现存最早的一部官修农书,因是官书,故不提撰者姓名。主要用作推广当时的先进耕作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全书共7卷,比如“典训”部分介绍了我国古代有关农业生产的传统习惯和重视农业的言论;“播种、瓜菜、药草”等部分介绍了各类作物和果木的栽培技术,此外还有家畜的饲养技术等。

4.徐光启——《农政全书》

成书于明朝万历年间,基本上囊括了中国明代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又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即徐光启治国治民的“农政”思想,这也是《农政全书》区别于其他农书的特色所在。

《汜胜之书》与《齐民要术》、《农书》、《农政全书》并称为中国古代四大农书。

二、考查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宏观调控的手段以识记考查为主,主要考查常识判断或者作品对应作者。所以各位考生在针对此知识的掌握以识记为主,根据材料选择符合要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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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宅基地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宅基地的含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民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性建设用地。

考点:

1.资格:农村村民(农村户口,市民是不属于其中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

2.用途:用于修建住宅;

3.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4.类型: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准备建房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宅基地的申请: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考点:

(1)一户一宅:一家庭为单位来申请,一家人每个个体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比如:同户子女不能申请宅基地,但子女单独立户之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2)村民可以出卖住房,但不能买卖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一旦房屋出售后,地随房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3)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一)宅基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考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土地的,比如国家为公共利益建设基础设施,占用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

2.随房屋一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应注意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否则合同无效,不能完成过户;

(二)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考点: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房子可以继承:

情况一:甲与父亲为同一农村户口,父亲去世,房屋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归甲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继承而来,而是以户作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儿子也具有使用权;

情况二:甲落户城市,其父亲去世,父亲在农村的房屋甲可以依法继承,但房屋无法进行买卖、扩建、转让,因为此时父亲和甲已经分户,甲无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处置宅基地,并且无法过户,因为甲已经不是本村村民。

四、宅基地的退出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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