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六】牛某不服天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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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严肃

指导要点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范围的确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牛某

被申请人: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牛某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2月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牛某骑单车从某公司厂区回生活区吃晚饭时,刚出厂区六号门检测温度处,不慎撞在单位设置的疫情防治围栏上,造成牛某跌倒在地重伤,经榆林中诊所急症科确诊,诊断为:右小腿胫腓骨骨裂,后牛某在榆林学院附属三院入院诊治。2021年2月19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吉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觉得依据《工伤保险细则》第十四条,“职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六)在上放学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车祸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车祸伤害的”,而牛某上班途中骑单车撞在其工作的厂区大旁边围栏上导致重伤,不属于交通车祸,因而不属于工伤。牛某对被申请人对自己摔伤不予认定工伤不服,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撤消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撤消了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各方当事人对牛某骑单车从某公司厂区回生活区喝水途中撞在单位设置的疫情防治围栏上,造成牛某跌倒在地重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主要在于牛某重伤发生地属于工作场所范围内还是上放学途中,被申请人适用《工伤保险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六)在上放学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车祸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车祸伤害的”,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申请人觉得牛某重伤发生在上放学途中,牛某骑单车打伤重伤不属于交通车祸,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觉得被申请人对本案定性错误,致使最终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某公司规定,公司下午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因疫情防治须要,为防止人员集中,容许厂区工人晚上11时30分后即可回生活区进餐。申请人于当天晚上11时30分左右骑单车离开厂区回生活区用餐时,撞到厂区六号旁边设置的栏杆上跌倒重伤,重伤发生地应该认定为属于工作场所内,而不是上放学途中。牛某回生活区进餐是举办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份,牛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遭到车祸伤害的”的规定。为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细则》第十四条“职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六)在上放学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车祸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车祸伤害的”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不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复议机关撤消了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成被申请人在法定年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范围的确定

《工伤保险细则》未对“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划分,这造成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却也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之间引起争议的主要诱因之一。

根据文义理解,“工作场所”是指员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本案中,牛某的工作岗位是公用工程中心给水装置,本案焦点问题是牛某重伤的地点并不是在当班位置,而是在厂区到生活区途中。被申请人对“工作场所”进行狭义的理解,觉得厂区到生活区途中属于上放学途中,并不是工作场所,该观点是否正确?我们觉得,判定“工作场所”的范围,起码应该掌握四个层次:

第一、工作场所包括员工日常从事生产劳动的特定岗位。如生产车间毫无疑惑地属于鞋厂员工的工作场所;

第二、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委派员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如平常负责接送通勤的驾驶员受公司委派到外省去接顾客的路途中也属于驾驶员的工作场所;

第三、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为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所设置的相关设施与处所,如休息室、厕所、更衣室、饮水室、消毒间、食堂饭店等。这种处所并非员工直接从事劳动生产的作业区域,但员工下班时饮水进食、工间休息、上公厕是正常的生理需求,是其提供劳动价值所必须的。另外,特殊行业的员工进出岗位时更换工作服,进行消毒、清洗则是员工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和用人单位的技术要求,因而也属于工作场所。

第四、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员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该认定为工作场所。员工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一个场所,必然途经个别区域,比如驾驶员从办公室走到车辆内必然经过单位的车库,工人从生产厂区走到生活区用餐等。这种合理延展的场所与本员工作的岗位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生产劳动的整体,是本员工作的必然须要,在性质上应该视同工作场所。

为此,所谓的工作场所,不应自私地划分为工作车间、厂房或特定区域。工作场所,应该指用人单位才能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展的合理区域。员工往来于工作车间到生活区的必经区域,应该认定为工作场所。

具体到本案,对于员工牛某的工作场所,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工作车间区域内。牛某夜里从厂区到生活区用餐,这是符合法律和生活逻辑的,牛某发生车祸的地点是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展,被申请人以重伤发生在厂区与生活区途中为由而证实牛某在工作场所发生车祸是没有依据的,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编者译注

法律的正义彰显在抑强扶弱。《工伤保险细则》确立了“保护弱者”这一立法目的,符合“良法”的基本要求。对于其中的不确定法律解释,无论是做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还是对工伤认定作合法性审查的复议机关,都应该秉持这一解释规则。

在中国当下社会变革期间,法律概念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行政机关必须基于立法目的对个案所涉的法律概念作功能性解释,着重于提高法律解释的能力,轻取机械、刻板、教条地适用法律。

END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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